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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的运行有赖于制度细节的呈现,然而,缺乏各项机制基本定位等原理问题的准确把握,执着于繁复的制度细节可能会导致南辕北辙。
但是要我为一个提问者解释,我却感到茫然困惑[32]。通过理想商谈,在理想层面彼此说服,由此达成理想共识。
一个概念的适用普遍性与其表述精准性往往成反比,后者依赖于这一概念与其它概念的分界。依从自身的本质,人是自由的,是他自己行为的主人,并且在精神上为自己负责。中世纪之后,基督教对世俗世界的影响力逐渐式微,人之尊严也慢慢走到似神性之外。[2] 另一方向则更注重人之尊严的宪法意义。他将人之尊严理解为一种绝对的、无可比拟的价值,超越其它所有价格。
二、人之尊严的观念史 作为一种文化意义上的哲学概念,尊严的历史可以追溯到古典时期。第一,人之尊严保障具有绝对性,绝对不允许侵犯。进一步考察当选无效的四大事由对代表资格带来的是何种不利影响,需要考虑被确认当选无效之前以代表名义所进行的履职活动已经引起相关法律关系的产生、变化、消灭。
而且,这项剥夺已经触及剥夺政治权利这项刑罚的内容。然而,何谓无效,其代表资格自何时归于消灭,则有待解释。在其七项事由的分工中,辞职是一种主动行为,以自愿性为本质特征。六、余论:积跬步成千里的人大制度研究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立恰逢六十年,六十年中,人大制度历经沉浮、发展成熟,即使在危机中也汲取着经验和教训,争取发展的契机。
直面实践中对人大制度的各项挑战所戳中的尚待待完善之处,发掘和充实人大制度各项具体制度已包含的规范内涵,或者点出其制度性空白并提供规范性建设方案,是在挑战和危机中把握自新契机的关键。[24] 《选举产生市一级权力机构》,载《海南日报》2012年7月24日第1版。
[14]另一种是辞呈导致相关组织审查议员辞呈并决定是否接受,我国是其典型,人大代表书面提出辞职并不推定为被代表机关自动认可。为此,笔者以衡阳贿选事件的三层处理方案为出发点,分别追问当选无效的溯及力、人大代表辞职机制的定位、市级以上人大代表解散式补选中选举机构等基础性问题。《选举法》第55条规定了导致代表资格归于无效的四种违法行为:(一)以金钱或者其他财物贿赂选民或者代表,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由此,当选无效机制应当在代表资格自始无效的绝对溯及力和自确认之时失效的绝对没有溯及力两种情形之间确定一个平衡点。
祸不单行的是,这次要补选的人大代表数量过大,以至于原本可以主持选举的常委会的组成人员的代表资格也多数终止,即常委会本身有待重新选举。关键词: 人大制度;贿选;当选无效;代表辞职;补选;选举机构 一、引言:操作性的人大制度研究的必要性 1954年9月15日至28日,人民共和国的缔造者们,同经过普选产生的1226名全国人大代表一道,在中南海怀仁堂召开了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从此建立起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尤其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人大制度不断完善,但人大制度实践也不断提出各个层面的问题。然而,辞职机制基于相关代表的自愿辞呈而启动,并不必然配备相应的调查程序,对于辞职的具体缘由和动因,主要依赖书面辞呈的说明,因此,辞职接受投票容易在信息不对称、不全面的情况下进行,代表机构有效把关辞职申请的功能难以发挥。
[8] 江平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诠释(一)》,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3版,第492页。根据前述分析,《选举法》关于补选的选举机构虽然语焉不详,但可以推定,市级以上较大数量人大代表补选的主持机构为本级人大常委会。
因此,第54条关于补选的概括规定中没有涉及选举机构。这不仅是人民共和国的制宪会议,其使命随着《宪法》在1954年9月20日通过而完成。
[2] (2)对于收受钱物的518名衡阳市人大代表,原选举单位的人大常委会和军人代表大会分别接受516名衡阳市人大代表辞去代表职务。[20] 为了应对补选的选举机构本身的缺位问题,湖南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关于成立衡阳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筹备组的决定》,授权筹备组行使相关职权,筹备组下设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负责审查补选衡阳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等相关工作。这涉及到《选举法》的修改问题,需要在第二章选举机构中对此作出专门规定,授权上级人大常委会享有成立下级人大代表筹备组担当其大规模补选或首届代表选举之选举机构的权力。[25]1997年5月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关于成立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筹备组的决定》:成立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筹备组,负责筹备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的有关事宜,主持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召集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17] 衡阳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为537名。调查程序的目的在于接受辞职的投票在掌握必要信息的前提下有效展开。
进入专题: 人大制度 当选无效 代表辞职 衡阳贿选事件 。如此宽泛的效力期限的两项弊端显而易见:第一,违背无罪推定原则,科以刑罚须由司法机关经过合法的司法程序作出,任何人在被宣判有罪之前都应被推定为无罪,且不得科以刑罚。
笔者认为,尽管《选举法》没有对此例外中的例外情形作出明确规定,但补选主持机构缺位是必须解决的问题,否则,衡阳市第十四届人大将无法恢复并运作,在这个意义上,湖南省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在适当的期限内作出了积极应对的尝试。从违法性上看,《选举法》第55条第3款将之界定为违法行为,第1款则规定了其可归责性: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12] 参见曹勇、彭丹:《人大代表该不该辞职》,载《南方周末》2004年8月25日第3版。那么,在本届代表任期届满后的历届人大代表选举中,辞职被接受之代表则应当有资格当选同一人大的代表。
而这种情形的出现,将给法的安定性、议会的信赖利益、政府的连续性乃至整个公法秩序带来灾难,因此,这种危及法秩序的当选无效绝对溯及力应当被阻却,这里的无效并不能简单套用无效民事行为所引起的自始、确定和当然地不发生效力,代表资格的行使这项结果行为的效力,并不必然总是受到作为原因行为之当选事由的效力的直接影响,而应在一定程度上承认其无因性。然而,关于接受辞职的客观标准等问题,《选举法》、《代表法》均没有做出规定。)笔者认为,《代表法》第50条第1款规定的由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对辞职决议所进行审查和确认以及本级人大常委会的公告,只是程序性的,不构成代表资格终止的要件。(《市十四届人大第一次会议顺利闭幕》,载《衡阳日报》2013年1月4日第1版。
对此,可比照《选举法》第8条第2款规定的县级、乡级选举委员会受县级人大常委会领导,第9条规定的两级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县级人大常委会任命,直接在县级人大常委会的主持下,由原选区选民依法进行补选。这类情形的例子丰富,除了各地各级人大均存在的首届人大代表选举的主持机构之外,新设立的行政区划的首届人大代表选举的主持机构尤其典型。
因贿选被确认当选无效的56名代表占湖南省第十二届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和第二次会议代表名额比例均高达7.29%。除新设立的市级行政区划首届人大代表选举由上级人大常委会授权成立的筹备组主持之外,新设立的省级行政区划首届人大代表选举也其由其上级人大常委会授权成立的筹备组主持。
可见,代表资格的终止与停止,是对代表监督中的两种代表资格确认机制,两者在效力上的明显区别是:代表资格停止的效力仅及于代表任期内停止执行代表职务的情形的存续期间,它只是暂时停止,而代表资格终止的效力充斥终止之后的剩余任期,它至少是任内停止。辞职的动因,既可以是个人的纯粹主观原因,比如认为自己不适合担任代表,也可以是由外在的客观事由引起。
然而,在衡阳贿选事件查实后,衡阳有关方面即责令[11]收受钱物的衡阳市人大代表辞职,由此才会出现在短时间内如此大数量由不同选举单位选举出来的代表在同一时段及时地、整齐地提出辞职,并由原选举单位分别接受辞职的现象。[10] 参见姜明安:《代表辞职,法律要做三处修改》,载《检察日报》2006年4月10日第6版。作为直接选举之选举机构的选举委员会,随着换届选举的结束而停止工作,《选举法》第10条规定其应履行的七项职责,均是换届选举中的工作。但所谓自愿,并非指主观情感上的纯粹自愿。
[15] 有论者指出,代表辞职应以《代表法》第50条第1款规定的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予以公告的时间为准。因此,对于《选举法》尚未涉及的市级以上人大代表解散式补选中的选举机构问题,更具有普遍性的首要问题,不是思考谁有资格担当此补选机构,而是此类补选机构产生的法律依据的增补。
如前所述,在通常情形下,市级以上人大代表换届选举的选举机构,是通过上届本级人大常委会主持下届人大常委会选举的循环关系递进的,在这个循环链上,较大数量代表补选的选举机构可由本届本级人大常委会担当,但衡阳贿选事件中衡阳人大常委会的瘫痪打破了这个循环链。[9] 辞职被接受是代表资格终止常见情形之一, 然而,对于代表辞职的情形、代表机关接受或不接受代表辞职的标准以及法律结果与实践效力等问题,《代表法》、《选举法》等规范性文件均未作详细规定。
(七)丧失行为能力的。一方面,此次事件数得上1949年以来公开披露的涉案金额最大、涉及党政官员和人大代表最多的一起选举弊案,[5]其对人大制度权威以及选举制度的冲击和消解是前所未有的。